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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讲好裁判文书中的“法理情”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21 4:59:4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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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既是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自古以来,司法以公正权威获得服从,因真与善而赢得赞美。习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随着公众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理修养的提升,对裁判文书本身释法说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既是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促进公正裁判、制定裁判规则、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足,主要表现在文书不重视意思表达,只注重堆砌材料,越长越好;主次颠倒,将附属意思当成主要意思来写,文字虽有文采但与案件法律适用关系不大;论理平面,没有高度、广度;情理与法律“两张皮”,未能将情理法融合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 对此,笔者认为,要找到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路径,善于释法说理,要从事实认定中涉及的推理、适用法律过程的说理中,把理讲清、讲明、讲透。要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论证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可信性,体现出法官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统一。 释法说理的“理”,除法理外,还有天理,即一种客观规律。它又包括常理、事理、义理。常理,是一种作为日常所见的事情或事理,近乎于人情世故。事理,是一种发展规律,体现为日常生活的寻常经验所衍生的朴素逻辑。义理,可理解为道理或伦理,是一种道德观念、伦理规则、价值取向。 要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功能,可从立体论理、适度说理、个案分析、能力提升几个方面着手改进。立体论理,也就是说理要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论述。比如历史的视角、国际的视角、学理的视角、衡平的视角,都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参照物,只有从多角度对案件所涉及的推理过程进行审视,裁判文书中才能实现说理立体化。此外,要将理说透,这里的透是指程度,不见得一定要话多,说理要注意适度性。应防止出现裁判文书越长越好的认知或成见,好的说理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意思表达清楚到位。同时,说理的充分与否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同样的说理,在一个案件中是不充分的,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已经很充分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好坏归根结底要落在写文书的法官身上。法官在裁定文书中写什么、不写什么,甚至怎么写,虽受制于体例、格式,但更取决于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学识见解的差异。 裁判文书要在做到充分说理的同时,还可以写得更好懂、更好看,也要具备文字语言之美、篇章结构之美、修辞逻辑之美。总之,要不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努力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真正让人民群众通过裁判文书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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