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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修改主要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0 18:00:29 | 【字体:

  1、增加了北京市足协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北京市足球事务的内容。

  9、增加了会员大会的相关内容,使会员大会进行表决和通过重要议题时,程序更加完善。

  10、将“理事会”变更为“执委会”;突出执委会成员的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对组成原则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13、增加法律机构的有关条款内容,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足球行业法治教育体系、执法和监督体系。

  现行的《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是经2012年12月北京市足协第六届理事会修改后报北京市社团办核准后开始正式实施的,是北京市足协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根本保障。多年来各级足球管理机构和足球工作者一直都按照这个章程来实施足球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也使得各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工作秩序井然有序。

  近年来,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印发后,为了满足足球市场的客观需要以及现实工作的具体特点和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北京市足球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征得绝大多数理事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章程》再次进行修改和调整。

  本次章程修改,在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足协和北京市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基础,依据《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进行修改。

  特别会员大会:为履行特殊职责,在必要情况下,由执委会提议而临时召开的会员大会。

  会员:由会员大会批准加入,具有北京市足协会员资格的区级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俱乐部和其他组织的团体会员。

  俱乐部:在北京市足协注册,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北京市足协及其所属会员的章程、规程、规定和决议,参加中国足协、北京市足协主办的相关足球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官员:所有在北京市足协、北京市足协会员及足球俱乐部中负责竞赛、技术、医务、新闻、商务及行政事务等的管理人员,委员、裁判相关人员、教练、培训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员(球员除外)。

  (一)北京市足协的正式名称为: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简称为:北京市足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FA。

  (三)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的简称、会旗、会徽等在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一)北京市足协由北京市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的唯一合法机构。北京市足协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北京市足协作为独立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三)北京市足协是团结北京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北京市足球事务。

  (四)北京市足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北京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遵守北京市体育总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1。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实现普及与提高、社会足球与竞技足球互相促进,通过足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2。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充分发挥和全面实现足球的教育功能和社会价值。

  3。完善北京市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足球管理水平,探索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道路。

  4。夯实足球发展的人口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文化基础,团结全市所有足球从业人员,大力发展足球事业。

  5。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活力,创造公平诚信环境,鼓励保护平等竞争。

  6。参加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及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7。加强会员、俱乐部以及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北京市足协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扶持会员发展足球运动。

  8。倡导维护足球比赛完整性。反对腐败、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等损害比赛和足球从业者利益的行为。

  1。全面负责北京市足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足球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2。指导、促进北京市足协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形成覆盖全市的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7。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8。组织管理各级北京市足球队。增强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北京市争光的北京市足球队。

  9。推进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的发展;执行中国足协制订足球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标准。

  10。开展国际组织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2。对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北京市足协的章程、《足球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足球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

  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会员,包括俱乐部以及球员和官员承诺并履行如下义务:

  (二)北京市足协会员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国家、地区、会员组织和个人,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北京市足协执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补充制定本市球员身份与转会的规定,对球员身份进行管理。

  (一)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会员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现行有效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北京市足协及会员执行国际足联现行有效的《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沙滩足球比赛规则》。

  北京市足协的所有机构或人员在活动中应当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以及北京市足协的章程和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拥护北京市足协章程,有加入北京市足协意愿,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可申请入会。

  (四)会员退出,或会员资格被暂停、取消,即失去其各项会员权利,但其对北京市足协及其他会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免除。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体现地区性和行业广泛性。申请加入北京市足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北京市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

  (2)接受北京市足协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

  (3)保证不将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民事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北京市足协接到入会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北京市足协关于会员准入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二)会员大会对执委会的建议有决定权,如执委会建议不同意入会申请,申请人有权向会员大会陈述其申请理由。

  (一)遵守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遵守北京市足协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北京市足协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维护北京市足协合法权益。在所辖范围内,依据本章程及北京市足协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独立开展足球工作并承担责任:

  3。在所辖范围内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及足球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监督和处罚。

  5。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提供服务。

  (二)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订的《足球竞赛规则》,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其会员应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三)承认并接受北京市足协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

  (五)未经北京市足协许可,不得组织或参加国际友谊比赛,不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或北京市足协不予承认的足球组织进行任何足球交往。不得和非北京市足协会员的组织(个人)、遭到停赛或开除处罚的会员(个人)进行正式足球比赛。

  (六)完成北京市足协指派的各项任务,向北京市足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承担由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一)对出现下述情况的会员,会员大会有权决定暂停其会员资格,执委会有权决定临时暂停其会员资格:

  (二)在紧急情况下,执委会有权做出临时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决定,并立即生效。如执委会未解除该处罚,则处罚有效期持续到下次会员大会召开时结束。

  (三)会员大会对执委会的临时暂停会员资格处罚进行表决,在与会会员的半数票数同意后,处罚生效。如果未能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票数同意,则处罚自动被取消。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时间最长为二年。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不再享有会员权利,其他会员不得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代表队进行正式足球比赛。

  (一)已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仍未对违纪行为进行改正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严重违反北京市足协或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开除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要求退出,应先解决与北京市足协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市足协,退会方可成立。

  (一)北京市足协注册范围内的俱乐部、联盟联赛组织、行政区(地区)足球协会及其他组织应遵守:

  3。在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只有北京市足协有权组织北京市最高级别足球联赛。

  (三)禁止关联关系。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二个以上的俱乐部或足球组织。

  (一)北京市足协执委会可决定聘请对北京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北京市足协荣誉主席、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由北京市足协定期举行的所有会员参加的会议,是北京市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四)执委会成员和担任北京市足协荣誉职务的人员,列席会员大会,参与会议讨论,无表决权。

  (五)会员大会其他列席代表由执委会确定。列席代表可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无表决权。

  (三)会员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会员不得以信函或其他委托方式投票。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由执委会确定,并于大会召开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书面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执委会应有说明。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有权提出会员大会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提案截止日为当年会员大会召开15日前。

  (二)如到会代表不足法定人数,应在2日内再次召开会员大会,原定议程不变;如到会代表人数仍然不足法定人数,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但到会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半数以上。

  (一)除另有规定外,会员大会的决议,应获得与会会员超过2/3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根据《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可以提出罢免提案,由执委会审核后列入大会议程,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罢免提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会员超过半数票同意即可通过。

  (一)接到1/3以上会员书面要求或执委会认为必要时,应在3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大会。该书面要求应写明需要讨论的议题。

  (二)特别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应于15日前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15日,执委会应有说明。

  (一)执委会或10个以上会员联名,有权提出修改章程的提案,提案应附修改说明,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北京市足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执委会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北京市体育局足球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北京市区域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各级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执委会成员包括: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执委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后可延期换届。

  (四)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主席恢复履职能力或下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执委人数空缺在50%以内时,由执委会指定临时执委,直到下一次会员大会时选举产生执委人选。

  (七)执委人数空缺超过50%时,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补选剩余任期内空缺的执委。

  (三)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提交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执委候选人名单。

  (六)审议须提交会员大会的计划、规划、报告、议案等,并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

  (七)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

  (八)对北京市足协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或执委作出暂停职务决定,执委会的暂停决定期限为3个月以内。

  (十二)起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批准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或工作规范。

  (十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执委会有权对会员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但根据本章程规定需要由特定机构处理的事务除外。

  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北京市足协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提名,候选人名单经执委会向会员大会提交。

  (一)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执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如主席认为有必要或有超过半数执委会成员提议,可增加召开。

  (二)主席负责确定执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执委会成员如有提案,应当提前15日提交秘书处。会议议程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执委会成员。

  (五)执委会会议决议应经与会执委会成员超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成员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信函或委托代理方式投票。

  (六)在执委会投票表决时,如遇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相关决议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足协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三)监督北京市足协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北京市足协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北京市足协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北京市足协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一)主持会员大会、执委会会议。主席可授权常务副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会议。

  (六)发展北京市足协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有关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友好关系。

  (一)主席为北京市足协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市足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专项委员会为北京市足协常设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工作规范协助执委会处理北京市足协专项事务。

  (二)除纪律、仲裁委员会外,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可由执委会的成员担任。专项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1人。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一)执委会制订《专项委员会规范总则》(以下简称《规范总则》),对专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成员条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二)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工作。专项委员会根据《规范总则》制订本专项领域的工作细则或管理规定,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有权处理相关业务,并向执委会定期汇报工作。

  (四)专项委员会主任负责与北京市足协秘书处共同确定本委员会会议日程,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执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设立特设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分支机构,处理特殊任务。执委会制定其工作规范和职责,特设委员会向执委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足协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足球行业法治教育体系、执法和监督体系。

  (四)纪律委员会分别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及多数委员应拥有法律职业资格。

  依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足协制定纪律处罚种类如下:

  仲裁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的仲裁机构,为北京市足协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与足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执委会应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管辖权和仲裁程序作出规定。

  (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另有规定外,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所有争议应提交北京市足协或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机构。

  (二)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为市内争议,北京市足协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内和国际争议,中国足协、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北京市足协作为北京市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北京市足协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

  (三)北京市足协保障和维护北京市足协及会员组织比赛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四)北京市足协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五)北京市足协及其会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授权传播涉及足球比赛、足球活动的图像、声音及其他数据。

  (二)跨省市、跨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全市各级正式比赛、市级各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中国足协委托北京市足协承办的比赛,由北京市足协直接管理。

  (三)北京市足协会员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管理。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应当申报的比赛,由北京市足协申报。

  (二)在会员管辖范围内,由会员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的俱乐部(队)双边成年比赛,应当提前10日向北京市足协备案。

  (三)在会员管辖范围内,由会员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的俱乐部(队)多边成年比赛,或有其它国家或地区代表队或俱乐部(队)参加的比赛,应当提前30日向北京市足协申请报批。

  (一)按照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举办的国际性或跨地区赛事应缴纳赛事服务费。

  (一)国际足联独家享有组织国际足联各会员队伍之间、职业联盟、俱乐部之间的国际比赛的权利。未经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国际比赛。此外,根据国际足联规定,必要时需获得有关洲际足联的许可。

  (二)北京市足协及会员、注册俱乐部应当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竞赛日程安排。

  (一)未经国际足联批准,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辖区内俱乐部不与非国际足联会员或洲际足联临时会员及其俱乐部进行足球比赛和交往。

  (二)除特别情况外,未经中国足协的批准,北京市足协辖区内的任何俱乐部不得加入该足协或参加该足协辖区内的比赛。

  (三)未经中国足协批准,北京市足协会员及北京市足协辖区内俱乐部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二)北京市足协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北京市足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北京市足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一)北京市足协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一)北京市足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北京市足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北京市足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北京市足协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本章程规定的数字,“以上”、“以下”、“提前”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北京市足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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