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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分析以足球为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6 0:29: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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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从国家政策层面亦或是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职业足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重视的体育项目。在足球的职业联赛中,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在联赛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合理的转会制度能够促进足球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资源,既提高各俱乐部的竞技水平,又提升职业运动员的积极性。

  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变动其所隶属俱乐部的过程。球员通过转会,改变了所属俱乐部和国家联合会的注册,失去原俱乐部的队员资格或者终止与原俱乐部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在此之后,该球员就可以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根据2015年中国足协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所需具备的条件和除外条件进行了规定。

  结合上文,何为转会,即俱乐部希望引进其他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来为自己效力,并通过对该运动员及其原俱乐部达成三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条件,取得该职业运动员签约的唯一权利的法律行为。

  就转会的主体而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说。广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包括:待转会的运动员,待转出运动员的原俱乐部,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相关的参与转会活动的组织个人等,而狭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仅指待转会的运动员,待转出运动员的原俱乐部以及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这三方参与者。

  就转会活动的客体,往往会有人存在误区,会惯性认为“球员的买卖”是一种运动员所有权的转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转会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当认为是债,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会的行为而言,其核心就是转让球员的唯一签约权,转会行为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后果就是转入俱乐部获得待转球员的唯一签约权,并且转出俱乐部获得相应的对价,而此间相互的给付行为就是转会行为的客体。

  在职业足球这一竞技体育中,基于职业足球运动员提升竞技水平和增加收益的角度,会在各个俱乐部之间流动;基于俱乐部的经济效益出发,同样也会不断的买入、卖出球员。所以,在运动员转会成为常态的同时,出于保障转会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以及保障运动员权益的需要,对运动员转会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转会窗,又称最后的转会期限,在职业体育赛事中,是对俱乐部之间交易运动员而设定的最后期限。对于运动员而言,其只能在转会窗时间内进行转会,除特殊情况外,转会窗一旦关闭,运动员原则上不能进行转会,俱乐部也不得再交易球员。

  准会补偿是指球员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运动员在转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向原所属俱乐部支付相应的转会费,主要包含注册费、培训费或者预培训费,以及与俱乐部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金等。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或培训单位的职业或业余球员后,该球员才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同时,球员一次注册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并且在同一个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三家俱乐部。就注册而言亦是存在注册期的限制,球员只能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内进行注册,并且要求球员所属俱乐部在注册期内按要求向中国足协提交有效申请材料后方可进行注册。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俱乐部间球员的转会协议与球员的工作合同是维护球员和俱乐部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和各合同各方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际足联及国际足协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严肃认真地协商并签署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可见,对于我国的足球职业运动员而言,其转会的基础是有效的转会协议,可以说转会协议是我国足球运动员完成转会行为的充分条件。再者,转会协议作为转会行为主体之间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更是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确认,是解决多方主体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转会工作繁杂,球员忙于比赛、训练之余,并没有更多的时间办理相关事宜,而且基于自身资源的限制,对于各俱乐部的条件也难以进行完整的对比和把握。因此,球员代理人这个角色对球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球员代理人能够为球员争取更好的权益,签订更能保护球员利益的工作合同,全程办理球员的转会手续等工作。

  2020年5月,天津TH俱乐部发布《关于拟对外零元转让天津TH俱乐部全部股权的公告》宣布球队解散并正式退出中超联赛,原TH俱乐部17名职业球员的转会问题成了难题。被迫自由转会的职业球员中除个别优秀球员与其他俱乐部达成转会意向,其余的球员无不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时,由于新赛季刚完成人员的整备,对于各俱乐部来说,并没有剩余的名额接受这批球员,也造成了其余球员在短期内无法进行转会的困境。同时,由于疫情的原因,职业联赛的暂停导致俱乐部的经济压力增大,联赛上座率不足的问题使各俱乐部无足额资金以支付原TH俱乐部球员的转会费。

  上述案例表明,我国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转会窗口对于人数存在限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即疫情的背景下,职业俱乐部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压力,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鉴于此,本文对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针对上述案例中疫情的背景下关于职业运动员的转会纠纷,结合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需求,可以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合理引导,对于职业运动员特殊的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门共同设置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的保障标准,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如疫情等事件而影响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保障球员们的基本劳动者权利。

  结合国家立法的引导以及职业体育市场的支持,加快建立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公会,鼓励职业俱乐部积极建立行业公会。较职业俱乐部而言,职业运动员本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会的建立不但可以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代表运动员向足协、俱乐部进行交涉。

  目前,在我国因职业运动员法律身份的界定模糊而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当就职业运动员为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予以确认,进而明确了合同性质,职业运动员相应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合法保护。

  对于职业运动员而言,其在签署合同、协议时,对于隐藏的法律风险和漏洞等难以分辨,基于此,建立职业运动员经纪人制度,在保障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也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转会制度对于运动员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不仅是对运动员本身权利的保障,亦是为我国职业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在职业体育的发展过程中,转会问题仅是一个方面,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法律关系的模糊、职业体育纠纷解决的困难等,都是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因素。未来,需要法律人与体育人共同携手努力,推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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