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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足球协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7 14:4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定。

  一、西樵足协是西樵镇内从事足球运动及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西樵足协接受西樵镇文化站、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南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团结西樵镇广大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西樵足球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区各级别比赛,增进与各个地区间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南海区文化体育局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西樵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西樵镇参与全国各地区间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宣传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一、全面负责西樵镇足球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西樵镇足球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西樵足球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业余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的管理。

  六、开展与国家各省、市、区、镇街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西樵足球运动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足球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八、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由机关、企业、行业、村居等一个单位的人员组成的俱乐部,或者通过自由组合的俱乐部,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认真填写登记注册的表格等材料。

  (三)、本会接到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可批准其会员资格,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俱乐部”。

  (三)、个人会员入会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常委会批准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委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第十五条西樵足协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西樵足球协会管理层召集,每一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单位会员书面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天,常务理事会应有说明。

  四、会员代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五天内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天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天,常务理事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成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各单位会员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常委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或三个以上单位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本会负责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理事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五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的决定,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会长指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四、常务理事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工作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三个专项委员会,即裁判委员会、竞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工作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指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会长批准执行。

  七、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会长批准。

  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对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单位会员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足球活动,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有决定。

  五、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会议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及其它合理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西樵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各会员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理事会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二、西樵镇范围之内各类业余足球比赛,上级体育局、省、市、区足球协会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不同会员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友谊赛、会员俱乐部队与其它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友谊赛,由会员自行管理。

  未在本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三、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二、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足球运动员在本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注册俱乐部内的运动员自动成为注册运动员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会组织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

  本章程于二O一六年一月西樵足球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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