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举行的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吸引了全球数十亿观众。据相关统计,从11月21日到12月18日,共有9亿用户通过电视享受了这场四年一度的足球盛宴,其中,赛事相关内容全媒体受众总触达254.27亿人次,收视总时长59亿小时。这些数字背后,也透露出体育赛事节目潜藏的巨大流量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为追求流量,一些网络用户和运营者却未经授权,直接转播体育赛事画面;有的将体育赛事画面截取成若干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还有的利用赛事直播画面制作点评节目……
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分别通过其经营的“足球直播网”和手机APP,提供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事的直播服务。对此,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授权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先后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支持,相关诉讼还在进行中。
如何看待一些视频网站未经许可传播国际体育赛事节目?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是否构成侵权?未经授权转播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法报君连线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朱阁,就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当前,一些视频网站未经许可传播国际体育赛事节目,由此引发了法律纠纷。您怎么看待这类纠纷?
朱阁:未经许可传播赛事节目,一般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在网络上传播与赛事相关的电视节目,如开幕式画面,传播从赛事画面上截取的若干短视频,如进球画面,均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如果未经许可实施,一般会构成侵权;未经许可网络同步直播广播电视组织制作的节目信号承载的画面,则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的范畴;未经许可利用赛事直播画面制作点评节目,属于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如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朱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规定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体育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一般会构成侵害广播权(直播)或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回放),除非符合著作权法上关于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朱阁: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要求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同时明确了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网络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帮助,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朱阁:在互联网版权侵权案件当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被诉侵权人是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二是被诉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被通知过或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的,以侵权为业的,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等等。
北京冬奥会期间以及此次世界杯期间,有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诉前禁令,要求立即停止盗播。请问,法院发出行为保全措施有哪些适用条件?行为保全措施有何作用?
朱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诉前和诉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在诉前或诉中提起行为保全申请,主要目的在于使被诉侵权人停止一定的行为,比如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赛事直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实践中,除非情况紧急,法院一般会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询问,要求双方围绕知识产权的权属、侵权事实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对非原始权利人的审查较原始权利人会更严格。
朱阁:权利人可以及时向平台发函通知删除、向著作权管理等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等。对于权利人进行诉讼维权的,如果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则需要向法院详细说明该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对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要完整,对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进行充分举证。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朱阁:第一,“先授权再使用”是原则,未经许可,网络用户和平台均不能传播世界杯等体育赛事节目;第二,平台不链接明显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第三,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要及时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的内容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盗播之所以频频发生,背后既有巨大的利益驱动,也有盗播门槛低,维权成本高,公众版权意识不够等原因。因此,治理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还须多维施策,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侵权行为违法成本;又要加强部门协同,增强联合惩治力度,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还要强化行业自治,利用创新技术手段,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让网络盗播无所遁形。
原标题:《9亿,254.27亿,59亿......体育赛事节目备受追捧,网络盗播的代价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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