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弘扬体育精神,促进我市足球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推动足球的普及,丰富我市体育社团组织内涵,为我市广大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促进的平台。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总会。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出资者:苏州乐超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叁万。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经理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自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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