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是各级从事足球运动的专业组织,根据法律和政府委托对辖区足球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特殊原因,中国足协实际上是有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那么,地方足协是不是也参照足协设置级别、使用编制?
中国足协全称中国足球协会,是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的57个全国体育社会组织之一,也是我国唯一一个拥有独立发展、独立管理、独立监督的单项体育协会。
既然称之为协会,按理中国足球协会应该是民间组织。然而为了国际足联的“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的规定,自1995年国家体育总局成立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下称足管中心)后,足管中心对外一直以中国足协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名义上中国足协是社会组织,实际上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局足管中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相当于足管中心的“马甲”。尽管在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撤销了足管中心,结束了中国足协与足管中心合署办公的格局,中国足协表面上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将以社团法人的身份对中国足球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机关化的运作模式,仍需接受国家体育总局领导。
中国足协不仅有编制,还有行政级别。其中,中国足协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副职兼任,副部级,不过仅仅是挂名,负责中国足协的日常事务的实际上是专职副主席,级别是正厅,其他副职是副厅。下设部、办、队,包括下属的国企按照处级规格管理。其在职在编人数堪比一个中等规模的省直机关。在普遍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管办分离的今天,中国足协的这种管理体制也是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的57个全国体育社会组织中最特殊的一个。其模式类似于国家卫健委下属的中国计生协会、中央政法委下属的中国法学会等社会团体,表面看起来是民间组织,实质上都是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
在我国的体制机构中,常规来说国家层面设置了专职机构,并赋予了编制和行政级别,地方一般都会对应设置。但到省级以下体育部门,因为都设有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或有相关职责的管理机构,地方足协基本上实现了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脱钩,变成了民间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除了足协主席一般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象征性地对足球事务进行监管外,其他副主席均来自社会各界喜欢足球或对足球有投资贡献的企业、自然人,内设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则通过企业化模式招录,由足协从自运营经费中列支。既没有编制,也不存在行政级别,更不享受财政拨款待遇。
这是不是意味着地方足协没什么权力?这倒不一定。地方足协虽然与行政脱钩,但毕竟是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开展工作,在本地区的足球事务管理中仍有相当大的话语权。
一是资金支持。大众足球作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每年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都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办赛办活动。为了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用到实处,这些资金的申请一般都要求以协会或俱乐部等体育社会组织申请,地方足球在其中有很大的建议权,因而从事这一行业的相关人员要想在区域内取得发展很大程度上都要以足协为中心,听从其的领导。
二是审批权力。很多地方已经将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培训通过购买服务打包给足协,并授权审批裁判员相关等级证明。也就是说,地方足球裁判要晋升等级,首先要经足协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足协在这一方面掌握着相当大的裁量权,奠定了其在行业内的监管地位。足协不是机关胜似机关,堪称我国足球管理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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