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脉公司竞标取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实际上成为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中超联赛图片商业销售环节唯一的合法供给方。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这是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依法享有专有权(垄断经营权)通过授权相应传导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映脉公司要求用户只能与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故也不能认定映脉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上诉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环节是中国足球协会依法组织全国足球赛事独自取得赛事商业权利,并授权中超公司独家经营足球联赛资源,形成独占性的中超联赛资源;
第二环节是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将其独家经营中超联赛资源中的官方图片资源经营权再转授权给映脉公司独家经营;
第三环节是映脉公司实际行使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官方图片资源的权利,排他性经营中超联赛官方图片资源,主要包括:独家享有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独家享有最佳拍摄位置、独家对外商业化销售赛事图片、排除其他经营者将中超联赛图片用于新闻报道以外的商业使用等。
在二审庭审中,体娱公司明确其主张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发生于上述第二环节,然后拓展至第三环节。
中国足球协会对足球赛事资源享有的商业权利是其组织赛事并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
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就本案争议而言,具体涉及独家排他性权利人将该权利独家授权他人行使是否会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有关独家授权行为的正当性。
中超联赛图片的需求、供给与市场竞争,均明显具有时段性(时间因素),界定相关市场应当结合时间因素进行分析。
中超联赛图片的需求主要为腾讯、新浪等媒体客户,需求时段主要集中于中超联赛举办期间及其前后临近时段,该赛事期间主要媒体客户(特别是新浪体育、搜狐体育等利用中超联赛图片前四名的客户网站自2012年至2018年赛季所共使用的该类赛事图片占该类赛事图片总利用数量约为59.9%至94.52%,占用率年均约为80%)的体育频道版块均设有中超联赛专栏,专门竞相报道该赛事。
在中超联赛期间,这些媒体客户不可能不利用中超联赛图片报道该赛事,而去完全用篮球等其他赛事图片报道其他赛事。
也就是说,在中超联赛期间,中超联赛图片对于中国主要媒体用户而言是不可替代的,而中超联赛图片主要使用在该赛事期间,该赛事以外期间其图片利用率占比极小。
据此,可以按照地域、时间、商品三要素来确定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中超联赛期间该赛事图片市场。
中国足球协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政府授权,成为全国唯一能够组织和管理全国性足球赛事的组织,依法排除其他经营者组织全国性足球赛事,中国足球协会在全国性(成人男子)足球赛事方面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中国足球协会将全国性足球赛事经营独家授权给中超公司,中超公司相应取得独家经营权;中超公司又将其中赛事图片经营独家授权给映脉公司,映脉公司相应在中超联赛图片相关市场取得独家经营权。
中超公司在中超联赛经营市场、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分别具有100%的市场份额,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否认上述推定,应当围绕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因素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一般意义上看,经营权授予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就本案而言,还体现出商业的竞争性,故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具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映脉公司竞标取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实际上成为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中超联赛图片商业销售环节唯一的合法供给方。
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这是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依法享有专有权(垄断经营权)通过授权相应传导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映脉公司要求用户只能与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故也不能认定映脉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