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陕西安康市石泉县一名30岁男子小王,求爱不成,产生争执,当着心上人小青的面跳下了汉江。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合法合理的。该男子小王的死亡和女子小青的辱骂、击打等争执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女子小青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小青有“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喊着“你跳嘛,你跳嘛”等行为,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虽然有可能是出于维稳考虑,但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小青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应当的。
无过错,则无责任。侵权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第一,该男子跳江身亡,虽然事发时小青对其有一定程度的辱骂、击打行为,双方发生争执,但是该男子的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男子的辱骂、击打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男子的死亡。男子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而后翻越护栏跳江,出乎常人所料,自杀是男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男子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事发时小青对该男子有辱骂、击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小青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例如“你跳嘛,你跳嘛”等言语,在实践中确有可能增加男子自杀的可能性,是导致男子自杀的诱因之一。若无小青的辱骂、刺激性言语,则男子自杀身亡的可能性降低。因此,小青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小青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赔多少?显然,本案中,该男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的理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7万余元,这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我看到网上有人推演了许多其他情形,不妨也略作分析。有人问,如果只是拒绝求爱,并无辱骂、击打行为,此后男子自杀身亡,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女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小青错就错在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做了一些击打行为。
如果有高强度的殴打、辱骂行为,迫使男子难以忍受,生不如死,选择跳江自杀,这种情况如何评价?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总之,女人碰到以死相逼的男人,别纠缠,惹不起,躲得起,躲得越远越好。你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因为对方的以死相逼,而妥协,而在一起,当然,你也没有权利殴打、辱骂对方。如果和对方纠缠不清,到最后言行不当,有所刺激,酿成悲剧,可能给自身带来麻烦,正如本案中的小青。如果对方纠缠不清,可以考虑报警,这总没错吧。
(本文首发于界面新闻,作者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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